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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中華民國第四屆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遴選作業內容補充修正說明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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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
一、報名保證金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有效期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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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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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為使作業順暢,茲對本行於102年5月21日公告之「中華民國第四屆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遴選簡章」內容,補充修正說明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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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保證金:
原簡章第三頁第三項第二點「持低收入戶證明者可免繳交報名保證金…」,除受社
會救助法補助之低收入戶可免繳保證金外,受社會救助法補助之中低收入戶,亦可
免繳交報名保報名保證金,惟報名時需檢附102年度社會救助法補助之中低收入戶
證明影本。
說明如表:
身分類別 |
證明文件 |
請領補助類別 |
是否要繳保證金 |
原住民 |
中低收入戶 |
社會救助法
(中低收入戶補助) |
不用 |
低收入戶 |
社會救助法
(低收入戶補助) |
不用 |
身心障礙者 |
中低收入戶 |
社會救助法
(中低收入戶補助) |
不用 |
低收入戶 |
社會救助法
(低收入戶補助) |
不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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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名保證金計息:
依上述說明,原簡章第二頁第一項第五點「報名保證金:…本行將於抽籤結果公佈
後之三個營業日內,無息退還全額保證金。」,調整為「報名保證金:…本行將於
抽籤結果公佈後之三個營業日內,加計利息(依存入時間至抽籤結果公佈日計算利
息,利率以報名截止當日本行一個月定期存款牌告固定利率計息,元以下四捨五入)
退還。」 |
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有效期限計算:
於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101年7月11日修正施行前已領取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提出於
效期屆滿九十日前,至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鑑定機構,申請重新鑑
定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之身心障礙證明。 |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有效日期為102年6月6日至102年9月3日到期之申請人,可參
加遴選,惟須於補件截止日前補具切結書。若獲選為正取或備取經銷商,應於簽
約前提出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證明,逾期未提出或重新鑑定後不具經銷商身分
者,視同不符資格。 |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有效日期為102年9月4日(含)以後到期之申請人,則不需補
具切結書,若獲選為正取或備取經銷商,於簽約前亦不需重新提供鑑定之身心障
礙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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