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第五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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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請起始日:民國112年11月1日起受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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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作業處理費: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申請新增或修改代理人/雇員經台灣彩券審核通過後,將發放代理人/雇員識別證,並於發證時收取作業處理費每人次新臺幣100元整。惟每一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前2人次代理人及前2人次雇員之申請作業免收作業處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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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如欲申請或註銷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代理人/雇員,請下載以下申請表單填妥後,聯絡所屬業務代表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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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第5屆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代理人雇員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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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第5屆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代理人雇員註銷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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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表單簽名處請先不要填寫,經所屬業務代表至收件核對確認填寫內容無誤後,再由申請人親自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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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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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及共同銷售處所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應親自銷售彩券;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在場親自銷售者,得申請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最多二人為代理人,經台灣彩券核准登記並發給識別證後始可代理銷售。如經銷商無上述親屬,或上述親屬均不能擔任者,得申請核准由其他親友最多二人為其代理人,且該親友應以符合身心障礙者、低收入單親家庭及原住民資格者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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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代理人須經台灣彩券審核具工作能力、能在場銷售,並無下列事實或行為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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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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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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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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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已擔任其他固定銷售處所之經銷商代理人。具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資格者,僅能擔任與其共同銷售處所立即型彩券經銷商之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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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由中信銀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事實或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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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僱用人員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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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商向本行或受委託機構申請雇員經核准後,登記並發給識別證,如有異動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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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代理人、雇員由授權或聘僱之經銷商自行管理,如代理人、雇員有違反「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五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或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除非經銷商可證明已盡相當之管理責任仍無法避免外,經銷商應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雇員之違法違規行為,如生損害於第三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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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台灣彩券客服(市話:0800-024-999、手機:0809-077-168),或與所屬業務代表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