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第五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於本行指定為免計業績鄉鎮營業之經銷商,銷售業績不與其他經銷商評比,惟每日須營業八小時以上,每月營業日數須達二十二日以上,自設置日起營業滿十二個月才可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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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各免計業績鄉鎮以設置一家投注站為限(該投注站包含在各分區核定家數內),故經本公司通知應於112年12月8日前完成簽約作業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若欲進駐免計業績鄉鎮,請於112年10月18日前向台灣彩券業務代表提出申請;屆時依本公司受理申請紀錄,同一鄉鎮若僅一位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提出申請,則由該經銷商進駐,若同時有多人申請則採抽籤方式辦理,相關抽籤方式、時間將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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