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9條規定,經銷商之負責人或員工,不得發售公益彩券或
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另依「第四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21點規
定,經銷商及其代理人與僱員不得銷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
二、為落實上述規定,本公司將委託第三單位於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間,辦理106年下半年
「經銷商是否銷售公益彩券予未滿18歲者」實地抽查作業,並以錄音方式存證。
三、實地抽查結果,若經銷商違反上述規定者,除將遭停機或取銷資格懲處外,依「公益
彩券發行條例」第17條規定,主管機關可對違規經銷商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請經銷商務必確實遵守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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