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屆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批購作業規範

106年7月14日發布

主旨:
第4屆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批購作業規範
 
說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修正

為管理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批購作業,本行依財政部102年5月16日台財庫字第
10203662650號函備查「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37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
範,以供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共同遵守。
  
  第一節 名詞定義
  
   一、主管機關:財政部。 
   二、發行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本行。
   三、受委託機構: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委託金融機構: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及公益彩券管理辦法規定,受本行委託辦
     理公益彩券兌獎與傳統型及立 即型彩券批購之金融機構,其各批售據點及服務
     項目,以本行及受委託機構公告為準。
   五、掛籍分行:依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意願所選定作為批購據點之受委託金融機構,
     掛籍分行如有變動,須由經銷商本人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並於提出申請之
     次一銀行營業日起,可於新掛籍分行批購彩券。 
 
 第二節 批購及退貨作業

   六、受委託機構於每期立即型彩券發行前,應對外公告彩券種類、期別、遊戲名稱
     及發行數量等事項。另於每日公告前一日彩券庫存情形(包括彩券種類、期別
     及數量)。 
   七、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可憑經銷商證號及密碼,登入受委託機構官網之經銷商專區
     ,查詢掛籍分行前一日彩券庫存數量。 
   八、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批購彩券時,應憑經銷證至掛籍分行辦理批購。 
   九、批購彩券單位:以「本」為單位。 
   十、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批購方式: 
    (一) 本人批購 
      經銷商本人至掛籍分行填寫「公益彩券批購暨退貨申請單」,並於「經銷商
       簽章」欄位簽名或蓋章,憑經銷證批購彩券。若「公益彩券批購暨退貨申請
       單」批購內容經修改,其修改處須由經銷商簽名或蓋章。
    (二) 委託他人代為批購 
     1. 經銷商本人如無法到場批購,可委託他人進行批購,受託人於「公益彩券批
       購暨退貨申請單」上之「受託人簽章」欄位簽名或蓋章,「經銷商簽章」欄
      位須由經銷商簽名或蓋章。若「公益彩券批購暨退貨申請單」批購內容經修
      改,須由經銷商簽名或蓋章。 
     2. 受託人須攜帶委託人之經銷證,並應提供受託人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
      、駕照、護照及有照片之健保卡),以利核對受託人身分。 
   十一、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批購彩券,須按彩券券面金額合計數扣除立即型彩券經銷
       商銷售佣金(彩券券面金額合計數之10%)後之淨額,以現金或自經銷商本人
      帳戶扣款繳交批購款項。 
   十二、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退貨以本為單位,已拆封之立即型彩券不接收退貨。退貨
      時經銷商應支付彩券面額1%之手續費予掛籍分行。各期彩券之退貨期限以受
      委託機構公告為準。 

 第三節 批購作業管理
 
   十三、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管理 
    (一) 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連續六個月以上無批購紀錄者,系統將暫停其批購功能。經
      通知一個月內仍未進行批購,或未以書面提出暫停批購者,得取消其經銷商資
      格。
    (二) 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十二個月以上未親自到所屬批購地點批購者,系統將暫停其
      批購功能。經通知一個月內本人仍未親自到所屬批購地點批購者,得取消其經
      銷商資格。 
    (三) 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每年批購金額累計達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受委託機構將
      主動發送簡訊提醒經銷商,累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者,將暫停其批購之功
      能,俟經銷商本人到達所屬批購地點,接受核對身分無誤後再恢復其批購功
      能。 
   十四、受託人管理 
    (一) 每位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至多可委託二位受託人代為批購或退貨,受託人需年滿
      20歲以上。 
    (二) 受託人須由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本人向受委託機構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經受委託
      機構登記管理後始得受託批購彩券,受託人如有變更,亦應向受委託機構提出
      變更申請。受託人之申請或變更作業於次一銀行營業日生效。
    (三) 受託人僅得受立即型彩券經銷商之委託批購或辦理退貨,不得銷售彩券。
    (四) 每位受託人至多可接受六位立即型彩券經銷商之委託,如逾人數上限,將無法
      登記為受託人,亦不得代為批購或退貨。 
    (五) 如因市場需求等因素致產生供貨短缺或排隊批購情形,受託人每次臨櫃批購應
      以接受1位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委託批購為原則。
    (六) 5年內有涉及將經銷商資格轉讓他人或承租經銷商資格者不得成為經銷商受託
      人。
   十五、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十六、本作業規範,由發行機構訂定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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