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財政部101年6月15日台財庫字第10103665710號公告規定,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不得
銷售立即型彩券。傳統型彩券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如欲擔任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僅得
擇一擔任。惟為減少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銷售上的辛勞,增進彩券集中銷售之效益,
第4屆起規劃『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與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共用銷售處所』制度。
二、現行依「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下稱管理要點)第52點規定,電腦
型彩券經銷商之銷售處所如欲與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共用時,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與
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須共同向本行或受委託機構申請並經核准;註銷共用時,亦須
由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向本行或受委託機構申請並經核准。
三、為強化銷售管理並維持公益彩券市場秩序,自106年8月1日起,需申請與電腦型彩券
經銷商共用銷售處所者,除依管理要點第52點規定外,本公司將另新增「核准標準」
,即該共用銷售處所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過去12個月內(以申請日的前一月往回推算12
個月,惟本案宣導期前之月份不列入計算),有無違反管理要點第58點第19款「電腦
型彩券經銷商銷售處所置放非共用銷售處所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批購之彩券」,如
有,則本共用銷售處所申請案將不予准許。相關作業說明如下:
(一) 宣導期:自公告日(106年6月1日)起到106年7月31日為宣導期,宣導期間經銷商
之違規紀錄,仍將列入核 准標準計算。
(二)實施日:自106年8月1日起共用銷售處所申請案,均依本公告之核准標準辦理。
四、有關上項「核准標準」所述『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過去12個月內違反管理要點第58點
第19款規定』之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共用銷售處所
申請日期 |
申請日的前一月
往回推算12個月 |
實際列入計算期間 |
106年8月1日
|
106年7月~105年8月
(12個月) |
106年7月~106年6月
(僅計算2個月,宣導期前月份不計算) |
107年11月13日 |
107年10月~106年11月
(12個月) |
107年10月~106年11月
(12個月) |
五、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台灣彩券客服中心(電話:0800-024-999),或與所屬業務代表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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