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修104年10年16日公告之「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14點第2項第4款法條釋義之部分內容。

104年10月29日發布

主旨:
增修104年10年16日公告之「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14點第2項第4款法條釋義之部分內容。
 
說明:

增修104年10年16日公告之「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14點第2項第4款法條釋義之部分內容,增修內容之前後差異如下(增修處以紅字表示):

增修後

增修前

二、為便於經銷商認定銷售處所環境,有關上述規定第4款「銷售處所門口中心點」及「中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之定義重申如下:
1. 銷售處所門口中心點:商業登記抄本所記
 錄之地址門口中心點。
2. 中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原則以中小學於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所登記門牌地址之
 所在大門口中心 點,如有特殊情形則個
 案認定。

二、為便於經銷商認定銷售處所環境,有關上述規定第4款「銷售處所門口中心點」及「中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之定義重申如下:
1. 銷售處所門口中心點:商業登記抄本所記
 錄之 地址門口中心點。
2. 中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中小學於縣市政
 府教育局所登記門牌地址之所在大門口中
 心點。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