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便於經銷商認定銷售處所環境,有關上述規定第4款「銷售處所門口中心點」及「中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之定義重申如下:
1. 銷售處所門口中心點:商業登記抄本所記
錄之地址門口中心點。
2. 中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原則以中小學於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所登記門牌地址之
所在大門口中心 點,如有特殊情形則個
案認定。 |
二、為便於經銷商認定銷售處所環境,有關上述規定第4款「銷售處所門口中心點」及「中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之定義重申如下:
1. 銷售處所門口中心點:商業登記抄本所記
錄之 地址門口中心點。
2. 中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中小學於縣市政
府教育局所登記門牌地址之所在大門口中
心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