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14點第2項第4款法條釋義

104年10月16日發布

主旨:
「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14點第2項第4款法條釋義
 
說明:

一、依「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14點之規定,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銷售處
  所之設置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公眾可自由出入之固定處所。
  2. 位於六米(含)以上巷道之一樓店面,但大型賣場(量販店)、百貨公司、風景區、
   廟宇、工業區及其他本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3. 合法登記之可使用空間需為三坪(含)以上,足以配合放置本行提供之投注設備及指
   定之販售設備。
  4.銷售處所門口中心點距中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直線距離一百公尺(含)以上。
  5.基本通信及銷售必要通訊設備能到達處。
  6.不得占用巷道、騎樓或任何公共空間。
  若銷售處所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得不受上述第2款及第3款限制:
  1. 銷售處所之所有權人為經銷商本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
  2. 102年7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間曾為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銷售處所。

二、為便於經銷商認定銷售處所環境,有關上述規定第4款「銷售處所門口中心點」及「中
  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之定義重申如下:
  1. 銷售處所門口中心點:商業登記抄本所記錄之地址門口中心點。
  2. 中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中小學於縣市政府教育局所登記門牌地址之所在大門口
   中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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