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即日起,修訂「批售兌獎處於立即型彩券批購開放日批購抽籤作業」部分內容,詳如說明。

104年2月26日發布

主旨:

自即日起,修訂「批售兌獎處於立即型彩券批購開放日批購抽籤作業」部分內容,詳如說明。

 
說明:

1. 為符合經銷商實際需求,修訂「批售兌獎處於立即型彩券批購開放日批購抽籤作業」部分
 內容,增修差異說明如下:

項目

修訂後規定

原規定

期間/抽籤時間點

1.每年1月1日~3月31日:
各面額彩券上市日後第三個營業日。

2. 每年4月1日~12月31日:
發行面額新臺幣五百元整(含)以上彩券之「當期」彩券上市日後第三個營業日。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各面額彩券上市日後第三個營業日。

列入抽籤彩券範圍

1.每年1月1日~3月31日:
包含『當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數』與『上一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數』+『上一期非首配彩券之合計數』。

2. 每年4月1日~12月31日:
包含『當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數』。

包含『當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數』與『上一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數』+『上一期非首配彩券之合計數』。



2. 有關「批售兌獎處於立即型彩券批購開放日批購抽籤作業」修訂完整內容如下(增修處以紅
 字底線表示)。


 一、目的:為避免經銷商因市場需求因素長時間排隊批購並兼顧批購公平性,於彩券批購
      『開放日』第一天採公開抽籤方式辦理批購。

 二、執行單位:全國批售兌獎處

 三、作業內容:

    (一)抽籤時間: 於彩券批購「開放日」第一天早上8:30於分行統一進行公開抽籤並依
          抽籤結果發放號碼牌作為彩券批購順序。

    (二)抽籤作業:
     1. 欲參加抽籤之經銷商應於當日8:00~8:30經銀行核對為經銷商本人或經發行機
      構登記有案之受託人,方得將經銷商證正本放入分行準備之籤箱中,若為受託
      人則應另將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交由銀行代為保管,超過8:30將不再受理參
      與抽籤。

     2. 分行於8:30正式進行抽籤作業(由現場推派經銷商進行抽籤,若無經銷商願意
      抽籤,則由分行同仁抽籤);若因參與抽籤人數眾多,分行來不及在8:30前完
      成所有參與抽籤經銷商或受託人之核身及放籤作業時,分行將視情況調整開始
      抽籤的時間。
     
     3. 中籤者將由分行唱名後發放號碼牌,經銷商證則由銀行暫時代為保管。

     4. 完成抽籤後將依號碼牌順序依序叫號進行彩券批購,批購完成後將歸還經銷商
      證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5.「抽籤時間點」與「列入抽籤彩券範圍」
      (1)每年1月1日~3月31日:列入抽籤彩券範圍為『當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
       數』與『上一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數』+『上一期非首配彩券之合計
       數』。
      (2)每年4月1日~12月31日:列入抽籤彩券範圍為『當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
       數』。
      (3)「抽籤時間點」與「列入抽籤彩券範圍」之定義如下:

期間

抽籤
時間點

列入抽籤彩券範圍

舉例

項目

定義說明

每年1月1日~3月31日

各面額彩券上市日後第三個營業日

『當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數』與『上一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數』

1.「當期發行彩券」為「當次發行日所發行之各期彩券。「上一期發行彩券」為「上一次發行日所發行之各期彩券」。
2.「剩餘本數」是指於當次開放(抽籤)日前一日營業結束後所剩餘之「當期」和「上一期」彩券合計數。

【抽籤時間點】
1/2(一)為上市日、1/15(五)為上市日及2/4(二)為上市日,則抽籤日分別為1/4(三)、1/19(二)及2/6(四)。

【列入抽籤彩券範圍】
1/17發行第47、48期彩券,2/1發行第49、50期彩券,2/15發行第51~53期彩券,批售兌獎處於2/3及2/17開放(抽籤)日之「彩券抽籤數量」如下:
(1)2/3
彩券抽籤數量為「2/2營業結束後屬當期的第49、50期剩餘彩券」+「2/2營業結束後屬上一期的第47、48期剩餘彩券」+「於1/17~1/31期間屬上一期非首配彩券(調撥、二配、三配等)之合計數」。
(2)2/17
彩券抽籤數量為「2/16營業結束後屬當期的第51~53期剩餘彩券」+「2/16營業結束後屬上一期的第49、50期剩餘彩券」+「於2/1-2/14期間屬上一期非首配彩券(調撥、二配、三配等)之合計數」。

上一期非首配彩券之合計數

1.「非首配彩券」包含調撥、二配、三配等配送之全數彩券。
2.「上一期非首配彩券之合計數」為從「上一期彩券發行日」至「當期彩券發行日之前一日」期間所配送(含調撥、二配、三配)的上一期全部彩券。

每年4月1日~12月31日

發行面額新臺幣五百元整(含)以上彩券之「當期」彩券上市日後第三個營業日

當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數

1.「當期發行彩券」為「當次發行日所發行之各期彩券。
2. 「剩餘本數」是指於當次開放(抽籤)日前一日營業結束後所剩餘之「當期」彩券合計數。

【抽籤時間點】
4/22(一)發行面額100元及200元彩券,5/12(三)發行面額100元、200元及500元彩券,5/24(二)發行面額200元及300元彩券,則抽籤日為5/14(五)。

【列入抽籤彩券範圍】
5/12發行第66期(面額100元)、67期(面額200元)彩券及68期(面額500元)彩券時,批售兌獎處於5/14開放(抽籤)日之「彩券抽籤數量」為「5/13營業結束後屬當期的第66、67及68期剩餘彩券之合計數」。


     6.「彩券配置」說明如下:

情境

彩券批購上限/各期配置

舉例

彩券抽籤數量≦抽籤人數

一人一證一本(也就是每位僅得代表一位經銷商且限購一本)

彩券抽籤數量45本,抽籤人數50人,則一人一證一本。

彩券抽籤數量>抽籤人數

1. 彩券批購上限
 彩券抽籤數量÷抽籤人數=
 X.Y,每位中籤者彩券批購
 上限為X本。
2. 彩券配置
 X本的各期彩券配置則依據
 「各期剩餘本數+各期非
 首配本數」÷「抽中簽人
 數」之數值(Z)配置,說明
 如下:
 (1)若Z<2則該期彩券上限為
  1本直至數量為0。
 (2)若Z數值2≦Z<3則該期彩
  券上限為2本直至數量為
  0。
 (3)若Z數值3≦Z<4則該期彩
  券上限為3本直至數量為0
  ,以此類推。
 (4)若某一期剩餘彩券數量已
  被批購為0時,則可從其他
  有剩餘之任一期彩券補足
  該不足本數,依此類推。
 (5)分行可視現場參與抽籤人
  數及未參與抽籤人數調整
  每位中籤者每證限購本數
  ,以維持批購公平。

範例一
彩券抽籤數量為第1期70本,第2期50本,合計本數為120本,抽籤人數50人,則:
1. 彩券批購上限:2本(110÷50=2.4)
2. 彩券配置:
 (1)第1期:1本(70÷50=1.4)
 (2)第2期:1本(50÷50=1.0)
  若第2期已被批購為0時,則可從
   第一期補足1本。

範例二
第1期為130本,第2期為40本, 第3期為170本,合計本數為340本,抽籤人數50人,則:
1. 彩券批購上限:6本(340÷50=6.8)
2. 彩券配置:
 (1)第1期:2本(130÷50=2.6)
 (2)第2期:1本(40÷50=0.8)
 (3)第3期:3本(170÷50=3.4)
  若第2期已被批購為0時,則可從
  第1期或第3期補足1本,依此類
  推。

     7. 當「彩券抽籤數量>抽籤人數」時,其「彩券抽籤數量」扣除(「中籤人數」乘
     以中籤者一證限購本數」)後之剩餘本數(也就是上述第5點內的0.Y 值),優先開
     放予未參與抽籤經銷商依『現場排隊』順序發放領取號碼牌,領取時仍需以經
     銷商證正本換取號碼牌。如仍有剩餘,再開放當日已批購經銷商依『現場排隊』
     方式依序領取號碼牌,領取時仍需以經銷商證換取號碼牌。

    8. 中籤之經銷商若放棄批購時,即視同放棄當次批購權利,其原可批購本數,優先
     開放予未中籤之經銷商及當日未參與抽籤之經銷商『現場排隊』批購。

    9. 上述『參與抽籤』或『現場排隊』批購作業除經銷商本人外,若為受託人則必須
     為經發行機構豋記有案之受託人,每位受託人僅能代表一位經銷商參與抽籤或
     現場排隊,並且受託人應將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交由銀行代為保管,於批購完成
     後將歸還經銷商證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