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經銷商因市場需求因素長時間排隊批購並兼顧批購公平性,自103年12月1日起計有88家批售兌獎處將執行「彩券批購開放日第一天辦理立即型彩券批購抽籤作業」

103年10月31日發布

主旨:

為避免經銷商因市場需求因素長時間排隊批購並兼顧批購公平性,自103年12月1日起計有88家批售兌獎處將執行「彩券批購開放日第一天辦理立即型彩券批購抽籤作業」。

 
說明:

一、自103年12月1日起執行「彩券批購開放日第一天辦理立即型彩券批購抽籤作業」之88家
  批售兌獎處(包含華南銀行1家、第一銀行15家、農會65家及信合社7家)名單如下:
  88家批售兌獎處名單

二、有關「彩券批購開放日第一天辦理立即型彩券批購抽籤作業」之相關內容如下:
  (一)抽籤時間:於彩券批購「開放日」第一天早上8:30於分行統一進行公開抽籤並依抽
    籤結果發放號碼牌作為彩券批購順序。
  (二)抽籤作業:
    1. 欲參加抽籤之經銷商應於當日8:00~8:30經銀行核對為經銷商本人或經發行機構
    登記有案之受託人,方得將經銷商證正本放入分行準備之籤箱中,若為受託人則
    應另將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交由銀行代為保管,超過8:30將不再受理參與抽籤。

   2. 分行於8:30正式進行抽籤作業(由現場推派經銷商進行抽籤,若無經銷商願意抽
    籤,則由分行同仁抽籤);若因參與抽籤人數眾多,分行來不及在8:30前完成所有
    參與抽籤經銷商或受託人之核身及放籤作業時,分行將視情況調整開始抽籤的時
    間。

   3. 中籤者將由分行唱名後發放號碼牌,經銷商證則由銀行暫時代為保管。

   4. 完成抽籤後將依號碼牌順序依序叫號進行彩券批購,批購完成後將歸還經銷商證及
    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5. 有關「彩券抽籤數量」及「彩券配置」說明如下:
    (1)彩券抽籤數量:『當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數』+『上一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
     合計數』+『上一期非首配彩券之合計數』,其定義說明如下:

項目

定義說明

舉例

『當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數』與『上一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數』

1.「當期發行彩券」為「當次
  發行日所發行之各期彩券。
  「上一期發行彩券」為「上
  一次發行日所發行之各期
  彩券」。
2. 「剩餘本數」是指於「開放
  (抽籤)日前一日營業結束後
  所剩餘之「當期」和「上一
  期」彩券合計數。

6/17發行第47、48期彩券,7/1發行第49、50期彩券,7/15發行第51~53期彩券,批售兌獎處於7/3及7/17開放(抽籤)日之「彩券抽籤數量」為:
(1)7/3:
 彩券抽籤數量為「7/2營業結束後屬
 當期的第49、50期剩餘彩券」+「7/2
 營業結束後屬上一期的第47、48期
 剩餘彩券」+「於6/17~6/30期間屬上
 一期非首配彩券(調撥、二配、三配
 等)」之合計數。
(2)7/17:
 彩券抽籤數量為「7/16營業結束後屬
 當期的第51~53期剩餘彩券」+「7/16
 營業結束後屬上一期的第49、50期
 剩餘彩券」+「於7/1-7/14期間屬上一
 期非首配彩券(調撥、二配、三配
 等)」之合計數。

上一期非首配彩券之合計數

1. 「非首配彩券」包含調撥、
  二配、三配等配送之全數
  彩券。
2.「上一期非首配彩券之合計
  數」為從「上一期彩券發
  行日」至「當期彩券發行
  日之前一日」期間所配送
  (含調撥、二配、三配)的上
  一期全部彩券。

    (2)彩券配置:

情境

彩券批購上限/各期配置

舉例

彩券抽籤數量≦抽籤人數

一人一證一本(也就是每位僅得代表一位經銷商且限購一本)

彩券抽籤數量45本,抽籤人數50人,則一人一證一本。

彩券抽籤數量>抽籤人數

1. 彩券批購上限
 彩券抽籤數量÷抽籤人數=
 X.Y,每位中籤者彩券批購
 上限為X本。
2. 彩券配置
 X本的各期彩券配置則依據
 「各期剩餘本數+各期非
 首配本數」÷「抽中簽人
 數」之數值(Z)配置,說明
 如下:
 (1)若Z<2則該期彩券上限為
  1本直至數量為0。
 (2)若Z數值2≦Z<3則該期彩
  券上限為2本直至數量為
  0。
 (3)若Z數值3≦Z<4則該期彩
  券上限為3本直至數量為0
  ,以此類推。
 (4)若某一期剩餘彩券數量已
  被批購為0時,則可從其他
  有剩餘之任一期彩券補足
  該不足本數,依此類推。
 (5)分行可視現場參與抽籤人
  數及未參與抽籤人數調整
  每位中籤者每證限購本數
  ,以維持批購公平。

範例一
彩券抽籤數量為第1期70本,第2期50本,合計本數為120本,抽籤人數50人,則:
1. 彩券批購上限:2本(110÷50=2.4)
2. 彩券配置:
 (1)第1期:1本(70÷50=1.4)
 (2)第2期:1本(50÷50=1.0)
  若第2期已被批購為0時,則可從
   第一期補足1本。

範例二
第1期為130本,第2期為40本, 第3期為170本,合計本數為340本,抽籤人數50人,則:
1. 彩券批購上限:6本(340÷50=6.8)
2. 彩券配置:
 (1)第1期:2本(130÷50=2.6)
 (2)第2期:1本(40÷50=0.8)
 (3)第3期:3本(170÷50=3.4)
  若第2期已被批購為0時,則可從
  第1期或第3期補足1本,依此類
  推。

   6. 當「彩券抽籤數量>抽籤人數」時,其「彩券抽籤數量」扣除(「中籤人數」乘以
    中籤者一證限購本數」)後之剩餘本數(也就是上述第5點內的0.Y 值),優先開放予未
    參與抽籤經銷商依『現場排隊』順序發放領取號碼牌,領取時仍需以經銷商證正本
    換取號碼牌。如仍有剩餘,再開放當日已批購經銷商依『現場排隊』方式依序領取
    號碼牌,領取時仍需以經銷商證換取號碼牌。

   7. 中籤之經銷商若放棄批購時,即視同放棄當次批購權利,其原可批購本數,優先開
    放予未中籤之經銷商及當日未參與抽籤之經銷商『現場排隊』批購。

   8. 上述『參與抽籤』或『現場排隊』批購作業除經銷商本人外,若為受託人則必須為
    經發行機構豋記有案之受託人,每位受託人僅能代表一位經銷商參與抽籤或現場排
    隊,並且受託人應將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交由銀行代為保管,於批購完成後將歸還
    經銷商證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