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代理人及相關從業人員查核輔導管理規範

106年4月11日發布

主旨:
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代理人及相關從業人員查核輔導管理規範 。
 
說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修正

  一、依財政部102年5月16日台財庫字第10203662650號函、102年9月6日台財庫字第
    10200165611號函及「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35點規定,訂定
    本管理規範。
 
  二、 有關公益彩券經銷商及代理人之查核輔導及停機懲處等管理作業,本行委由受委
     託機構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本查核輔導管理規範及有關法令辦理。
 
  三、 查核輔導對象:
   (一) 簽訂「第4屆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合約書」且已完成「銷售額度」購買之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
   (二) 簽訂「第4屆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合約書」且已有批購紀錄之經銷商。
   (三) 經銷商依「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二十三點規定申請之代理
      人。
   (四) 經銷商依「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十八點規定申請之雇員。
 
  四、 查核輔導內容:
   (一) 受委託機構應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
     遴選及管理要點及有關法令載明之相關規範,訂定查核輔導項目,依本管理規
     範進行查核輔導。
   (二) 依第4屆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合約書及第4屆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
      合約書所訂之經銷商應配合事項,亦得列入查核輔導項目。
 
  五、 查核輔導類別:
   (一) 業務代表例行性查核輔導
    1. 受委託機構所屬之業務代表,除有特殊因素外,對於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銷售處
     所,每月至少辦理2次實地查核輔導;惟對於山地鄉鎮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銷售
     處所,每月至少辦理2次電話查核輔導,每季至少辦理1次實地查核輔導。上述
     山地鄉鎮係指路途遙遠且同一日無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供來回,且其單趟車程
     距離140公里以上及時間超過4小時(分區辦公室至投注站)。
    2. 離島地區得以電話對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進行查核輔導,惟每半年仍應辦理一次
      實地查核輔導。
    3. 上述對於山地鄉鎮及離島地區辦理電話查核輔導時,經銷商應配合以下事項:
     (1) 立即列印出銷售月報,簽名後即時回傳,並保管至業務代表現場查核輔導時
       提供。
     (2) 確實清點作廢彩券數量後通報予業務代表記錄,該等作廢彩券仍須繼續保
       管至業務代表現場查核輔導時銷毀或回收。
     (3) 確實回答查核輔導題目。
    4. 共用銷售處所立即型彩券經銷商之例行性查核輔導,查核輔導頻次同電腦型彩
      券經銷商。業務代表於執行共用銷售處所查核輔導作業時,將核對銷售處所陳
      列之立即型彩券是否為在場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所批購,經查核輔導發現非為有
      登記共用銷售處所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所批購時,將依規定進行懲處。
    5. 非共用銷售處所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應先登記經常性銷售處所,其查核輔導
      作業,將於103年下半年開始,每三個月執行一次普查輔導作業。
   (二) 不定期查核輔導:
    1. 受委託機構將由業務代表以外之人員,進行不定期抽查,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轄區,劃分22個查核輔導分區,每季抽查每分區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4%(
     每年約928家)。
    2. 除受委託機構外,將就特定查核輔導事項,例如經銷商是否銷售或兌領彩券予
      未滿18歲之人,委託第三單位進行抽查。
   (三) 如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受委託機構將視情況調整查核輔導方式(如:電話查
      核輔導)及查核輔導次數。
 
  六、 違規事項之處理:
   (一) 查核輔導結果如發現經銷商有違反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及
      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受委託機構將依相關規定
      予以懲處。
   (二) 有關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違規事項之處理,依其情節輕重,將依以下方式辦理:
    1. 強制訊息:
     (1) 指透過彩券系統發送到個別經銷商投注設備之訊息,經銷商需讀取該訊息後
       方能繼續操作投注設備(該等訊息可由經銷商依需求列印留存)。
     (2) 經銷商違規事由輕微,例如未依規定懸掛經銷證、不合格人員操作投注機等
       ,受委託機構得先以投注機強制訊息告知經銷商,該訊息內容至少包含違規
       之事由及繼續違規可能遭到之懲處。
    2. 停機:
     (1) 指停止經銷商投注機之銷售功能,停機期間以天計算(07:00至次日07:
       00)。
     (2) 經銷商違反之規定影響公益彩券形象、消費者權益或連續違反同一規定,例
       如不實廣告、與其他經銷商之聯合行為、未依中獎金額兌獎給消費者、多次
       遺失作廢彩券等,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經3次發給投注機強制訊息通知限
       期改善而未改善者,依經銷商違反事由情節判斷,受委託機構將予以1至3天
       之停機。12個月內停機達5次以上或累積停機天數達10天以上者,經銷商資格
       將遭取消。
     (3) 執行停機前,受委託機構將以投注機訊息告知經銷商,並由所屬業務代表及
       客服中心分別電話通知。
    3. 取消經銷商資格並終止合約書:
     (1) 指停止經銷商投注機之銷售功能、撤回發行機構借用予經銷商之投注設備,
       並終止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合約書。
     (2) 經銷商違反之規定為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所規定之禁止事
       項或其行為嚴重影響公益彩券形象,例如銷售或兌領彩券予未滿18歲之人、
       洩露中獎人身分等行為或經銷商本人、代理人或雇員涉及非法賭博或非法彩
       券行為等。
     (3) 取消資格及撤機前,受委託機構將以投注機訊息告知經銷商,由所屬業務代
       表及客服中心分別電話通知,並以書面寄送取消資格通知單。
   (三) 有關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違規事項之處理,依其情節輕重,將依以下方式辦理:
    1. 通知限期改善:
      指經銷商違規事由輕微,例如未依規定懸掛經銷證等,受委託機構得先通知經
      銷商限期改善,該通知內容至少包含違規之事由與繼續違規可能遭到之懲處。
    2. 停止批購:
     (1) 指停止立即型彩券經銷證之批購功能,停止批購期間以日計算。
     (2) 經銷商違反之規定為影響公益彩券形象、消費者權益或連續違反同一規定經
       3次通知限期改善者,受委託機構將予以停止批購功能懲處,其期間依情
       節為1至3天。12個月內停止批購達5次上或累積停止批購日期達10天以上,經
       銷商資格將遭取消。
     (3) 執行停止批購前,受委託機構將先通知經銷商。
    3. 取消經銷商資格並終止合約書:
     (1) 指停止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證批購功能並終止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合約書。
     (2) 經銷商違反之規定為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所規定之禁止事
       項或其行為嚴重影響公益彩券形象,例如銷售或兌領彩券予未滿18歲之人、
       洩露中獎人身分等行為或經銷商本人、代理人涉及非法賭博或非法彩券行為
       等。
     (3) 取消經銷商資格前,受委託機構將以電話通知經銷商,並由所屬業務代表及
       客服中心分別電話通知,並以書面寄送取消資格通知單。
   (四) 有關受委託機構相關人員於執行上述相關懲處作業前,以電話通知之內容,應
      全程錄音。
   (五) 受懲處之經銷商如對懲處事由不服,可透過申訴專線或書面提出申訴,並由發
      行機構所成立之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機制及申訴處理時間由本行另訂,報經
      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施行。
 
  七、本管理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八、本管理規範,由發行機構訂定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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