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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第4屆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代理人/僱員申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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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 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應親自銷售,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在場者,得申請最多2 人為其代理人,僱員無名額限制,惟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經銷商 僱用5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 庭至少1人。
二、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止。
三、 作業處理費: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申請新增或修改代理人/僱員經台彩審核通過後,
將發放代理人證/僱員證,並於發證時收取作業處理費每人次新臺幣100元整。
惟每一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前2人次代理人及前2人次僱員之申請作業免收作業處理
費。
四、 如欲申請或註銷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代理人/僱員,請聯絡所屬業代辦理。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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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定銷售處所營業之經銷商應親自銷售,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在場者,得申請由其配 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最多2人為其代理人。如負責人無上述親屬,或上述親屬 因故均不能擔任者,得向本行申請核准由其他親友最多2人為其代理人,且該親友 應以符合身心障礙者、低收入單親家庭及原住民資格者為優先。 前項代理人經本行或受委託機構登記管理,並僅得代理經銷商之部份彩券業務行為 ,例如銷售及彩券相關查核報表簽認。
2. 經銷商申請之代理人/僱員,經本行審核具工作能力、能在場銷售,並無下列事實或 行為者為限:
(一) 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 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中,障礙類別為第一類,ICD診斷為06(即智能障礙
者),障礙等級重度以上、09(即植物人)或10(即失智症)。
(三) 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經刑
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5年者。
(四) 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份。
(五) 未滿20歲。
(六) 為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或已擔任其他固定銷售處所之經銷商代理人/僱員。 (七) 其他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事實或行為。
3. 固定銷售處所之經銷商應自行管理代理人/僱員並負連帶責任,若渠等有本要點第56 點規定情事者,中信銀得對經銷商依情節輕重遭不同日數之停止批購處分,若有本 要點第58點或第59點規定情事者,中信銀得取消經銷商資格並終止合約。
代理人及僱員,如因涉及刑事犯罪或有違反本要點致經銷商被取消資格,即不得再 擔任其他經銷商之代理人或僱員。
4. 經銷商於銷售彩券時,應明示本人經銷證,其為代理人及僱員者,應明示識別證。
5. 經銷商之代理人或僱員,如有違反本要點、公益彩券相關法令或其他法律規定,經 銷商應負連帶責任。
6. 如有疑問,請撥打台灣彩券客服專線0800-024-999與客服人員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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