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變更電腦型彩券「威力彩」發行事宜
一、中獎方式及獎項變更如下:
〈一〉頭獎:與當期開出之第一區六個獎號及第二區獎號完全相同者(順序
不限,本遊戲其他獎項亦同)。
〈二〉貳獎:與當期開出之第一區六個獎號完全相同,且第二區未對中獎號
者
。
〈三〉參獎:與當期開出之第一區任五個獎號及第二區獎號完全相同者。
〈四〉肆獎:與當期開出之第一區任五個獎號完全相同,且第二區未對中獎
號者。
〈五〉伍獎:與當期開出之第一區任四個獎號及第二區獎號完全相同者。
〈六〉陸獎:與當期開出之第一區任四個獎號完全相同,且第二區未對中獎
號者。
〈七〉柒獎:與當期開出之第一區任三個獎號及第二區獎號完全相同者。
〈八〉捌獎:與當期開出之第一區任二個獎號及第二區獎號完全相同者。
〈九〉玖獎:與當期開出之第一區任三個獎號完全相同,且第二區未對中獎
號者。
〈十〉普獎:與當期開出之第一區任一個獎號及第二區獎號完全相同者。
二、各獎項之獎金分配規則變更如下:
〈一〉各期總獎金率變更為當期總投注金額(銷售收入)之55%。
〈二〉參獎至普獎為固定獎額,參獎得主每注可獲獎金新臺幣(下同)拾伍萬元
,肆獎得主每注可獲獎金貳萬元,伍獎得主每注可獲獎金肆仟元,陸獎
得主每注可獲獎金捌佰元,柒獎得主每注可獲獎金肆佰元,捌獎得主每
注可獲得獎金貳佰元,玖獎及普獎得主每注可獲得獎金壹佰元。(在某
種特殊情況下,普獎金額可能會低於新臺幣壹佰元,請詳見第(七)點之
說明。)
〈三〉頭獎及貳獎之實際中獎獎金係由總獎金扣除參獎至普獎之總額後,依下
列獎金分配比率及實際中獎注數分配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
捨去。該捨去部分所產生之款項將視為逾期未兌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
彩券盈餘):
〈四〉頭、貳獎若無人獲得該獎,其獎金列入下一期同等獎項獎金內,此即為
『累積獎金』。頭、貳獎如有『累積獎金』,則各獎分別加上其『累積獎
金』。
〈五〉如當期頭獎有人中獎,且加計上期頭獎無人中獎時之頭獎獎金(即頭獎
累積獎金)後,仍未達貳億元時,即提撥與貳億元之差數金額,以使當
期頭獎獎金達貳億元整。
〈六〉頭、貳獎之每一獎項,其獎金均由得該獎之中獎注數均分(計算至元,
元以下無條件捨去)。如係一注中獎則為獨得;如無中獎人,則獎金列
入次期該獎之『累積獎金』。
〈七〉參獎至普獎採固定獎額之方式分配之,惟如因熱門號碼開出,致參獎至
普獎之獎金合計總數逾當期『總獎金』之百分之七十時,則參獎至玖獎
仍依原固定金額分配,普獎獎額改依當期『總獎金』之百分之七十扣除
參獎至玖獎獎金總額後由普獎之中獎注數均分(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
無條件捨去。該捨去部分所產生之款項將視為逾期未兌領獎金,全數歸
入公益彩券盈餘),其餘各獎(頭、貳獎)仍依原分配比例分配。
三、實施日期:自威力彩第099000072期(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開獎)起實施。
四、其餘相關規則維持不變。
貳、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