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自費型以及指定鄉鎮經銷商銷售彩券前置作業之規定時間

2009年3月25日發布
主旨:公告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自費型經銷商以及指定鄉鎮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銷售彩券前置作業
   之規定時間。

依據:「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十六後段及十七條第一項。

說明: 

一、依「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十六後段及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經過遴選及審查面試合格
   者,應在規定期間地點接受教育訓練、提出合適銷售處所及簽約、裝機等相關作業並開始銷售彩券,
   逾期未完成相關作業者,即自動喪失經銷商資格。此規定期間由本行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二、前述規定時間之起算及各規定時間說明如下:

 (一) 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自費型經銷商以及指定鄉鎮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其相關作業規定時間
   應於錄取通知書送達時起算。
    

 (二)「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自費型經銷商錄取通知書」以及「指定鄉鎮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錄取
    通知書」之送達時間以「錄取通知書」上所載之日期加計五個日曆日為之,並以該日為各項規定時
    間之起算點。
 

 (三) 經銷商應於「錄取通知書」送達時間起算,二周內完成教育訓練,教育訓練完成後四周內提出合適
   銷售處所並完成簽約,簽約後六周內完成裝機等相關作業並開始銷售彩券,經銷商逾任一規定時間
   未完成相關作業者,即自動喪失經銷商資格。

三、 以上公告事項,如有疑問,請洽詢台灣彩券客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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