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壹、變更電腦型彩券「威力彩」發行事宜
一、各獎項之獎金分配規則變更如下:
〈一〉各期總獎金率變更為當期總投注金額(銷售收入)之52.5%。
〈二〉各期參獎至柒獎變更為固定獎額,參獎得主每注可獲獎金新台幣(下同)拾伍萬元,肆獎得主
每注可獲獎金貳萬元,伍獎得主每注可獲獎金肆仟元,陸獎得主每注可獲獎金捌佰元,柒獎
得主每注可獲獎金肆佰元。捌獎及普獎每注獎金則分別維持為每注貳百元及壹佰元。(在某
種特殊情況下,普獎金額可能會低於新台幣壹佰元,請詳見第〈八〉點之說明。)
〈三〉頭獎及貳獎之實際中獎獎金係由總獎金扣除參獎至普獎之總額後,依下列獎金分配比率及實
際中獎注數分配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捨去部分所產生之款項將視為逾
期未兌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
〈四〉頭、貳獎若無人獲得該獎,其獎金列入下一期同等獎項獎金內,此即為『累積獎金』。頭、
貳獎如有『累積獎金』,則各獎分別加上其『累積獎金』。
〈五〉頭獎保證金額從肆億元起算,若當期頭獎無人中獎,次期頭獎保證金額增加壹仟萬元,直到
頭獎保證金額累加至伍億元止。詳細說明如下:
1.當第n-1期頭獎開出後,次期(第n期)頭獎保證金額為新台幣肆億元;
2.如第n期頭獎無人中獎,其次期(第n+1期)頭獎保證金額提高為肆億壹仟萬元;
3. 如第n+1期頭獎亦無人中獎,則第n+2期頭獎保證金額提高為肆億貳仟萬元;
4. 依此類推,直到頭獎保證金額累加至伍億元止。
5. 期間任一期如頭獎有人中獎,則次期頭獎保證金額回復至肆億元之起算點。
〈六〉如當期頭獎有人中獎,且加計上期頭獎無人中獎時之頭獎獎金(即頭獎累積獎金)後,仍未
達當期頭獎保證金額時,即提撥與當期頭獎保證金額之差數金額,以使當期頭獎獎金達當期
頭獎保證金額。
〈七〉頭、貳獎之每一獎項,其獎金均由得該獎之中獎注數均分(計算至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如係一注中獎則為獨得;如無中獎人,則獎金列入次期該獎之『累積獎金』。
〈八〉參獎至普獎採固定獎額之方式分配之,惟如因熱門號碼開出,致參獎至普獎之獎金合計總數
逾當期『總獎金』之百分之七十時,則參獎至捌獎仍依原固定金額分配,普獎獎額改依當期
『總獎金』之百分之七十扣除參獎至捌獎獎金總額後由普獎之中獎注數均分(計算至元為止
,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捨去部分所產生之款項將視為逾期未兌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
盈餘),其餘各獎(頭、貳獎)仍依原分配比例分配。
二、實施日期:自威力彩第098000018期(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開獎)起實施。該期頭獎保證金額
自肆億元起算(無論第098000017期頭獎是否開出及連續頭獎累積期數為何),並依
頭獎連續累積期數,逐期增加頭獎保證金額,直到保證頭獎金額累加至伍億元為止。
三、其餘相關規則維持不變。
貳、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廿六日開獎之「威力彩」(第098000017期),其參獎如無人中獎,則其獎金將
全數分配至肆獎,由肆獎中獎人依中獎注數均分(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捨去部分所
產生之款項將視為逾期未兌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
參、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廿六日,如因當日開獎之威力彩參獎無人中獎,致使獎金須重新分配至肆獎時,需
額外派彩作業時間,當日派彩公告如逾原訂時間(即當日晚間十點整),將於當晚派彩網頁上另行公
告。
肆、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廿六日晚間八時零五分起,恢復威力彩「多期投注」功能。
伍、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