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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依97.12.18修訂之「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並
公告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備取經銷商完成遞補正取經銷商作業之規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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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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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
說明: |
一、 |
依「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確定遞補正
取經銷商資格之備取經銷商,應自「遞補通知書」送達時起算,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教育訓練、提出合適銷售處所及簽約、裝機等相關作業並開始銷售彩券,逾期未完成相關作業者,視同自動放棄經銷商資格。前述公告時間由本行訂定並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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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前述規定時間之起算及各規定時間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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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遞補通知書」之送達時間以遞補通知書上所載之日期加計五個日曆日
為之,並以該日為各項規定時間之起算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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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遞補之經銷商應完成遞補作業之規定時間為自「遞補通知書」送達時起
算,二周內完成教育訓練,教育訓練完成後四周內提出合適銷售處所並
完成簽約,簽約後六周內完成裝機等相關作業並開始銷售彩券,經銷商
逾任一規定時間未完成相關作業者,視同自動放棄經銷商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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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以上公告事項,如有疑問,請洽詢台灣彩券客服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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