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本行)「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修正條文。

2007年10月30日發布

主旨:公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本行)「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修正條文。

依據: 「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八十三條。

說明:為符合公益彩券經銷商之實務需求,以及加強經銷商管理,本行前經董事會核定通過修訂「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二、七十八條條文,刪除第三十九條條文,且已奉財政部96.9.26台財庫字第0960040717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現特此公告修正條文如下,並自即日起施行: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二條    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8.甲類經銷商:指前與台北富邦銀行或其委託機構簽訂契約,銷售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之經銷商。
9.乙類經銷商:指前與台北富邦銀行或其委託機構簽訂契約,銷售電腦型彩券之經銷商。

第二條 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刪除第8、9款>

第三十九條    彩券經銷商不得擔任其他彩券經銷商之代理人。


第三十九條    <刪除>

第七十八條    除前述規定外,彩券經銷商、其代理人或因彩券業務雇用之員工發生下列事實或行為而情節重大者,本行得取消該經銷商資格並主動終止合約:

17.經營非法賭博,或銷售非本行發行之彩券。

 

18.於營業處所賭博或擺設電動玩具。

第七十八條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彩券經銷商、其代理人或因彩券業務雇用之員工發生下列事實或行為而情節重大者,本行得取消該經銷商資格並主動終止合約:

17. 意圖營利賭博、銷售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且未經本行同意之彩券,或聽任他人於銷售處所為本款任一行為而未能有效防杜或制止。

18.於銷售處所擺設電動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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