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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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公益彩券市場秩序,避免公益彩券經銷商從事違反相關法令之行為,進而影響公益彩券形象,舉辦「113年檢舉公益彩券經銷商違規獎勵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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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辦理期間: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
三、 |
受理檢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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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五屆公益彩券經銷商、公益彩券從業人員或公益彩券銷售處所疑似涉及經營賭博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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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五屆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涉及將經銷證轉讓、設質、出借(租)或以合作經營、共同出資等名義將經銷商權利轉讓予他人或向他人承借(租)經銷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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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檢舉方式及發放檢舉獎金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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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檢舉人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本方案提供之「檢舉函」檢舉,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1) |
檢舉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
(2) |
被檢舉人之姓名、地址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之資料;如係公司行號者,其商號名稱及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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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關各檢舉項目應提供之內容及檢附事證、發放檢舉獎金標準及檢舉獎金如下: |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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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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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之內容與檢附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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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檢舉獎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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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獎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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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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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公益彩券經銷商、公益彩券從業人員或公益彩券銷售處所疑似涉及經營賭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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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說明疑似涉及經營賭博之人、事、時、地等內容。 |
2. |
檢附相關事證,例如:可證明違法行為之影片、照片、簽賭單據或願作證之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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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舉人向本公司提供相關事證檢舉後,由本公司或檢舉人向檢警單位報案而破獲經營從事賭博行為者,並經本公司取得確認破獲證明文件(如警方函文、檢方起訴處理書或法院判決),據以取消該公益彩券經銷商資格,且經該經銷商提出申訴或訴訟後仍維持取消資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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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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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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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涉及將經銷證轉讓、設質、出借(租)或以合作經營、共同出資等名義將經銷商權利轉讓予他人或向他人承借(租)經銷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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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說明涉及出借(租)或承借(租)經銷商權利之情形(例如:所涉及之人、事、時間等)及事證取得來源等內容。 |
2. |
檢附有效「租借權利契約」(下稱租借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判決書)之正本或影本等足以證明彩券經銷商違規轉讓權利或具經銷商身分者向其他經銷商承借(租)經銷商權利之相關具體事證。 |
3. |
上述文件需為有效期間文件,有效期間之定義:檢舉函郵寄郵戳日期應早於檢附之租借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上權利轉讓期間之迄日至少逾30日以上,反之若等於或少於30天則視為非有效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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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舉人提供之事證經查可確認經銷商有違規將權利轉讓之行為或具經銷商身分者向其他電腦型經銷商承借(租)經銷商權利,據以取消該經銷商資格且經該經銷商提出申訴或訴訟後仍維持取消資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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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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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檢舉獎金發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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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同一檢舉案件有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檢舉,獎金由該案件所有檢舉人平均分配;同一經銷商有二人以上分別檢舉,其獎金由最先檢舉者具領(例如:郵戳日期最先者或電子郵件寄件時間最先者),無法分辨先後者,獎金先依該檢舉案收到件數均分,再依各個案件別檢舉人數將獎金平均分配給各檢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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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檢舉獎金發放期間為本公司確定取銷該公益彩券經銷商資格後20個工作日內。檢舉人自接獲本公司通知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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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規定,本案所給付之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20%後發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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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檢舉人應配合本公司專案小組,填寫「簽收收據」並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做為本公司發給獎金之依據。 |
六、 |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提供獎勵獎金,相關文件資料亦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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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檢舉人匿名或未以真實姓名提出檢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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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檢舉之彩券經銷商於被檢舉時已不具經銷商身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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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檢舉人為檢舉案件當事人(例如:涉及權利租借行為之出借(租)人或承借(租)人、賭博案之被告或告訴人)或關係人(例如:轉讓合約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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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檢舉人提供事證不足以證明檢舉事由,例如:檢舉經銷商、代理人、雇員或銷售處所涉及賭博而其事證不足以讓本公司向檢警提出告發者。或僅以投注站販售人員外觀非身心障礙即提出檢舉而無其他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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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檢舉人提出檢舉前,本公司已獲悉該違規情事者,例如:賭博案件受檢舉前,該案件已有相關媒體報導,或本公司已經由其他方式知悉該案件者;權利轉讓案件於受檢舉前,經銷商已自認違規行為者。 |
七、 |
檢舉人檢舉銷售處所疑似經營賭博案件,若因檢警偵查需要而有傳喚檢舉人擔任證人之必要時,檢舉人應無條件配合。 |
八、 |
檢舉人以不實事證檢舉,若生損害經銷商或本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九、 |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變更、取銷本方案及對本方案之所有事宜作出最終解釋及決定之權利。 |
十、 |
檢舉函請寄至:115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88號15樓 台灣彩券檢舉中心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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