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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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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
壹、變更電腦型彩券「大樂透」發行事宜 |
一、中獎方式及獎項變更如下: |
(一)頭獎:與當期開出之六個獎號完全相同者(順序不限,本遊戲其他獎項
亦同)。
(二)貳獎:對中當期獎號之任五個號碼及特別號者。
(三)參獎:對中當期獎號之任五個號碼者。
(四)肆獎:對中當期獎號之任四個號碼及特別號者。
(五)伍獎:對中當期獎號之任四個號碼者。
(六)陸獎:對中當期獎號之任三個號碼及特別號者。
(七)柒獎:對中當期獎號之任兩個號碼及特別號者。
(八)普獎:對中當期獎號之任三個號碼者。 |
二、各獎項之獎金分配方式變更如下: |
(一)各期總獎金率為當期總投注金額(銷售收入)之55%。各期陸獎至普獎
採固定獎額方式,陸獎中獎人每注可獲獎金壹仟元,柒獎及普獎中獎人
每注可獲獎金肆佰元;惟如因陸獎至普獎之獎金合計總數逾當期總獎金
之60%時,陸獎及柒獎仍依原固定金額分配,普獎獎額改依當期總獎金
之60%扣除陸獎及柒獎獎金總額後由普獎之中獎人依中獎注數均分〈計
算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該捨去部分所產生之款項將視為逾期
未兌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總獎金扣除陸獎至普獎獎金支
出後,餘額再供其他獎項依下列比例分配。
獎項 |
頭獎 |
貳獎 |
參獎 |
肆獎 |
伍獎 |
分配比例 |
73% |
6% |
6% |
4%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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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當期頭獎有人中獎,且加計上期頭獎無人中獎時之頭獎獎金(即頭獎
累積獎金)後,仍未達壹億元時,即提撥與壹億元之差數金額,以使當期
頭獎獎金達壹億元整。 |
(三)除陸獎、柒獎及普獎外,各獎項開獎後若無人獲得該獎,其獎金將累積納
入次期各該獎項。 |
(四)頭獎無連續累積期數限制。 |
三、實施日期:自大樂透第103000081期(民國103年9月26日開獎)起實施。 |
四、其餘相關規則維持不變。 |
貳、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 法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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