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售兌獎處於立即型彩券批購開放日之批購抽籤作業」公告

113年1月8日發布

一、目的:為避免經銷商因市場需求因素長時間排隊批購並兼顧批購公平性,於彩券批
     購『開放日』第一天採公開抽籤方式辦理批購。

二、執行單位:全國批售兌獎處。

三、作業內容:   

  • (一)抽籤時間:

    於彩券批購「開放日」第一天早上08:30:00於分行統一進行公開抽籤並依抽籤結果發放號碼牌作為彩券批購順序。

  • (二)抽籤作業

    1. 欲參加抽籤之經銷商應於當日08:00:00~08:29:59經銀行核對為經銷商本人或經發行機構登記有案之受託人,方得將經銷證正本放入分行準備之籤箱中,若為受託人則應另將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交由銀行代為保管,超過08:30:00將不再受理參與抽籤。

    2. 分行於08:30:00正式進行抽籤作業(由現場推派經銷商進行抽籤,若無經銷商願意抽籤,則由分行同仁抽籤);若因參與抽籤人數眾多,分行來不及在08:30:00前完成所有參與抽籤經銷商或受託人之核身及放籤作業時,分行將視情況調整開始抽籤的時間。

    3. 中籤者將由分行唱名後發放號碼牌,經銷證則由銀行暫時代為保管。

    4. 完成抽籤後將依號碼牌順序依序叫號進行彩券批購,批購完成後將歸還經銷證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5. 「抽籤時間點」與「列入抽籤彩券範圍」:

      • (1) 每年1月1日~3月31日:列入抽籤彩券範圍為『當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數』與『上一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數』+『上一期非首配彩券之合計數』。

      • (2) 每年4月1日~12月31日:列入抽籤彩券範圍為『當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數』。

      • (3) 「抽籤時間點」與「列入抽籤彩券範圍」之定義如下:

期間

抽籤
時間點

列入抽籤彩券範圍

舉例

項目

定義說明

每年1月1日~3月31日

各面額彩券上市日後第三個營業日

『當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數』與『上一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數』

1.「當期發行彩券」為「當次發行日所發行之各期彩券。
2.「上一期發行彩券」為「上一次發行日所發行之各期彩券」。
3.「剩餘本數」是指於當次開放(抽籤)日前一日營業結束後所剩餘之「當期」和「上一期」彩券合計數。

【上市日】
● 1/15(一)發行第47、48期彩券。
● 2/5(一)發行第49、50期彩券。
● 2/19(一)發行第51~53期彩券。

【抽籤時間點】
抽籤日分別為1/17(三)、2/7(三)及2/21(三)。

【列入抽籤彩券範圍】
1/15(一)發行第47、48期彩券、2/5(一)發行第49、50期彩券、2/19(一)發行第51~53期彩券。

  • (1) 2/7(三)抽籤日之「彩券抽籤數量」: 2/6(二)營業結束後屬「當期發行彩券(第49、50期)剩餘本之合計數」+「上一期發行彩券(第47、48期)剩餘本之合計數」+「上一期彩券(第47、48期)於1/15(一)~ 2/4(日)期間非首配彩券(調撥、二配、三配等)之合計數」。
  • (2) 2/21(三)抽籤日之「彩券抽籤數量」: 2/20(二)營業結束後屬「當期發行彩券(第51~53期)剩餘本之合計數」+「上一期發行彩券(第49、50期)剩餘本之合計數」+「上一期彩券(第49、50期)於2/5(一)∼ 2/18(日)期間非首配彩券(調撥、二配、三配等)之合計數」。

上一期非首配彩券之合計數

1.「非首配彩券」包含調撥、二配、三配等配送之全數彩券。
2.「上一期非首配彩券之合計數」為從「上一期彩券發行日」至「當期彩券發行日之前一日」期間所配送(含調撥、二配、三配)的上一期全部彩券。

每年4月1日~12月31日

發行面額新臺幣五百元整(含)以上彩券之「當期」彩券上市日後第三個營業日

當期發行彩券剩餘本之合計數

1.「當期發行彩券」為「當次發行日所發行之各期彩券。
2. 「剩餘本數」是指於當次開放(抽籤)日前一日營業結束後所剩餘之「當期」彩券合計數。

【上市日】
● 4/22(一)發行第62期(面額100元)及第63期(面額200元)彩券。
● 5/1(三)發行第66期(面額100元)、67期(面額200元)及68期(面額500元)彩券。
● 5/15(三)發行第69期(面額200元)及第70期(面額300元)彩券。

【抽籤時間點】
抽籤日為5/3(五)。

【列入抽籤彩券範圍】
5/1(三)發行第66期(面額100元)、67期(面額200元)及68期(面額500元)彩券。
5/3(五)抽籤日之「彩券抽籤數量」為5/2(四)營業結束後屬「當期發行彩券(第66、67及68期)剩餘本之合計數」。

6. 「彩券配置」說明如下:

情境 彩券批購上限/各期配置 舉例
彩券抽籤數量 ≦ 抽籤人數 一人一證一本(也就是每位僅得代表一位經銷商且限購一本) 彩券抽籤數量45本,抽籤人數50人,則一人一證一本。
彩券抽籤數量>抽籤人數
  1. 彩券批購上限
    彩券抽籤數量÷抽籤人數=X.Y,每位中籤者彩券批購 上限為X本。
  2. 彩券配置
    X本的各期彩券配置則依據 「各期剩餘本數+各期非首配本數」÷「抽中簽人數」之數值(Z)配置,說明如下:
    • (1)若Z<2則該期彩券上限為1本直至數量為0。
    • (2)若Z數值2 ≦ Z<3則該期彩券上限為2本直至數量為0。
    • (3)若Z數值3 ≦ Z<4則該期彩券上限為3本直至數量為0,以此類推。
    • (4)若某一期剩餘彩券數量已被批購為0時,則可從其他有剩餘之任一期彩券補足該不足本數,依此類推。
    • (5)分行可視現場參與抽籤人數及未參與抽籤人數調整  每位中籤者每證限購本數,以維持批購公平。

【範例一】

彩券抽籤數量為第1期70本、第2期50本,合計本數為120本,抽籤人數50人,則:

  1. 彩券批購上限:2本 (110÷50=2.4)
  2. 彩券配置:
    • (1)第1期:1本 (70÷50=1.4)
    • (2)第2期:1本 (50÷50=1.0)
      若第2期已被批購為0時,則可從第一期補足1本。

【範例二】
第1期為130本、第2期為40本、第3期為170本,合計本數為340本,抽籤人數50人,則:

  1. 彩券批購上限:6本 (340÷50=6.8)
  2. 彩券配置:
    • (1)第1期:2本 (130÷50=2.6)
    • (2)第2期:1本 (40÷50=0.8)
    • (4)第3期:3本 (170÷50=3.4)
      若第2期已被批購為0時,則可從第1期或第3期補足1本,依此類推。

7. 當「彩券抽籤數量>抽籤人數」時,其「彩券抽籤數量」扣除(「中籤人數」乘以中籤者一證限購本數」)後之剩餘本數(也就是上述第5點內的0.Y 值),優先開放予未參與抽籤經銷商依『現場排隊』順序發放領取號碼牌,領取時仍需以經銷證正本換取號碼牌。如仍有剩餘,再開放當日已批購經銷商依『現場排隊』方式依序領取號碼牌,領取時仍需以經銷證換取號碼牌。

8. 中籤之經銷商若放棄批購時,即視同放棄當次批購權利,其原可批購本數,優先開放予未中籤之經銷商及當日未參與抽籤之經銷商『現場排隊』批購。

9. 上述『參與抽籤』或『現場排隊』批購作業除經銷商本人外,若為受託人則必須為經發行機構豋記有案之受託人,每位受託人僅能代表一位經銷商參與抽籤或現場排隊,並且受託人應將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交由銀行代為保管,於批購完成後將歸還經銷證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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